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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招聘常年法律顾问公告
作者:管理员 来源:广东药科大学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6-06-08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粤教策函〔2015〕2号),我校拟面向广州市的律师事务所公开招聘2016年度常年法律顾问团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服务需求

(一)服务内容

1、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信息,为学校工作提供日常法律咨询,参与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研究讨论,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2、为学校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等重大事项提供法律分析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3、参与或指导学校制订、汇编、整理学校的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协助对学校制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使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为学校重大决策、办学行为、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或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协助审查学校重大事项的相关法律文书;

5、参与处理学校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涉法纠纷,代理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及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6、协助学校开展依法治校实践、培训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7、对学校防控校内伤害事故等各类法律纠纷提供事前合理化建议及处置预案;

8、其他与学校相关的法律事务。

具体职责以聘任合同约定为准。

(二)服务要求

1.律师事务所指派至少3名执业律师组成顾问团队,其中1名律师为律所的合伙人。并确定1名律师固定处理日常法律顾问工作,确定1名律师为联络人员。指派律师每周到学校值班3个半天(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除外)。

2.出具书面法律审查意见的时限要求:日常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文书为3个日历天,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为5个日历天,重大、复杂问题可适当延长。

3.来校列席会议的响应时限:一般会议在召开前一天通知,紧急会议当天通知。

(三)服务期限

自合同生效起一年期。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期。

若未续期,存在发生在服务期限内但尚未完成的服务项目,中标人仍须尽职服务至该服务项目完成为止,不得另外增加收费,同时应按采购人要求负责、妥善地处理和安排好法律事务交接等相关事项。

二、律所报名基本条件

1.在广州市开展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拥有执业律师 30人以上。

2.指派的顾问团队成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宪法和法律,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作风端正、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强,能全面、熟练履行服务职责。

3.指派的顾问团队成员对高校工作有一定了解,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担任过本科院校法律顾问的律所优先考虑。

4.律所近5年没有受到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进入顾问团队的律师近5年没有受到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的处分或处罚。

三、招聘程序

律所报名——学校审核确定不多于3家律所入围——学校组织答辩和评审确定——签订合同。答辩事宜另行通知。

四、报名要求

1.报名时间为2016年6月13-17日,逾期不再接受。

2.报名材料内容须包括:(1)律所简介以及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荣誉证书等;(2)律所拟指派的法律顾问团队成员介绍、律师执业证、有关荣誉证书等;(3)服务费报价,案件代理费的折扣率;(4)应聘工作联系人和联系方式;(5)其他有关情况。

3.律所必须保证报名材料所含一切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其中涉及的证书性文件须于答辩前携带原件进行核对。

4.报名材料形式要求:请制作成单一的pdf文档(其中证书等材料应为彩色扫描),发送至:fzb@gdpu.edu.cn。

联系人:詹老师,联系电话:39352159

特此公告,欢迎应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