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外国留学生的管理,保证外国留学生的教育质量,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我校是经过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具有留学生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学校有权授予硕士、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均可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
第四条 我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作为学校外事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统筹学校外国留学生工作,负责我校留学生外事审批管理和相关管理文件的制订工作。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毕业学分审核、学生论文答辩及学位初审和相关证书发放等工作。各教学学院负责相应专业学历教育留学生的教学工作。教务处和研究生处分别负责学历教育本科留学生和硕士留学生教学工作协调、学位复核及相应证书打印工作。
第三章 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六条 我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其中,学历教育生分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非学历教育生分为语言进修生和专业进修生。
第七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对申请来华学习的外国公民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并报学校审批。我校外国留学生的录取标准由国际教育学院按有关规定拟定,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对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者,需要进行汉语水平考试。
第八条 经本人申请,我校可以按照有关程序接受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外国留学生。
第九条 留学生申请入读我校相应课程的截止日期为每个学期第四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我校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并报学校批准后予以公布(费用以人民币计价收取)。
第十一条留学生按规定缴纳的各项费用统一上缴学校财务,费用支出按相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照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实际安排。
第十三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是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四条 汉语是我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国际教育学院应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要求留学生参加汉语补习,并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的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按照教学计划进行,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要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十六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处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分别负责为外国学历教育留学生颁发本科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并为获得学位者颁发学位证书。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第十七条 学历留学生进校后,按照其汉语基础、专业基础和人数等情况,采取插班学习或单独编班形式开展教学。
第十八条 学历留学生的培养方案参照国内在校生培养方案制定。可以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对培养方案作适当调整,以体现个性化培养原则。调整后的培养方案必须达到相关专业的毕业学分要求,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 学历留学生培养方案可不含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公共外语课,但汉语课程不得少于8个学分。
第二十条 学历留学生培养方案的课程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专业核心课程。该课程是学历留学生所学专业中最核心的课程,一般由4-10门课程组成。为切实保证培养质量,专业核心课程既可跟班学习,也可根据学生实际需要,聘请专业教师以小班模式授课。
(二)专业选修课程。该课程是学历留学生所学专业中,除专业核心课程之外的其它专业任选课,其总学分要求与本专业国内学生相当,专业选修课程一般插班学习。
(三)任意选修课程。该课程是留学生在校期间,为增加对中国文化的体验,拓展知识面,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在全校各专业任意选修的课程。任意选修课程一般插班学习。
第二十一条 学历留学生只有通过课程考核,方可获得相应学分。根据留学生教育的实际,专业核心课程、专业选修课程、任意选修课程的考核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学历留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后,由国际教育学院进行审核后将名单报送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打印证书,审核通过后准予毕业;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因考试不合格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予以结业,核发结业证书。
学历留学生的学位论文答辩条件和标准参照国内在校生条件和标准执行,可根据留学生实际从权处理。具体标准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国际教育学院商定。
第二十三条留学生因病、因事一段时间内不能继续在华学习者,应由学生本人持书面申请或医生证明,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休学手续。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缩短居留许可期限,办理离校手续,并发给休学证明。自费生休学时所在学期学费一律不退。
第二十四条休学者复学前应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后,依据其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留学生因故退学,应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后办理离校手续,并在一周内离校,学校发给其已修读课程学习证明。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和相关教学学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应教育外国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七条 我校对违纪外国留学生的纪律处分,参照《广东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广药[2006]211号)执行。在对外国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必须报学校批准,再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涉外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和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按规定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学校的管理下,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三十条 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国际教育学院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八章 入境出境和居留手续
第三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的入境出境和居留手续按《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国际教育学院为在校留学生申请签证延期时,必须提交该生的有效出勤记录,考勤率小于60%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不予受理延期申请。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