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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4-10-24

广药〔2013〕21号

广东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学与学术管理,完善教学与学术工作规章制度,推进和维护学术民主,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教学与科研学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对学校的教学发展与改革、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学科建设和学术队伍建设等重大发展问题提供咨询和论证,提出建议,是学校教学与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必须承认《广东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思想素质好,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治水平,为人师表,作风正派;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热心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教育与学术问题的审议与评审等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调研能力;

(四)具有正高职称的教师及相关管理干部;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委员人数为17-25人;秘书3人,由科技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学科办主任担任。新一届学术委员由上一届学术委员会提出学科专业版块、名额分配等原则,由所在学科专业版块全体教授选举产生候选人名单,由学校全体教授差额选举产生委员,然后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主任委员提名副主任、秘书名单;全部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确定,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技处。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在非换届需要增补时,由主任委员提出人选,学术委员会投票决定。

第六条 根据教学发展与改革、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经学术委员会推荐,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术委员会主任可聘任一定数量的校外专家学者或特聘教授为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并根据需要邀请特邀学术委员参加有关工作和活动,其职责与学术委员等同。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无特殊情况,一个学年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累积达到半数及其以上的;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审议职责:审议学校专业设置和布局调整工作;审议学校教学工作规划和教学改革的方针、举措;审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并指导其实施;审议重点学科的设置和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审议学科带头人人选;审议校级重要科研机构的设置及撤消;遴选并推荐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审议学校新创立的学术刊物;审议学校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审议学校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审定学校设立的重大教学和科研项目以及奖项;审议学校教研教改、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性文件等。

第九条 评议职责:评估有关职能部门提交的评议工作;对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与决策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根据需要,开展前瞻性的宏观背景与趋势研究、情报研究和现状研究等。

第十条 仲裁职责:裁定有关重大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负责学校科学研究项目、论文、成果等事项的学术争议仲裁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十一条 受学校校长委托对涉及教学、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形式主要是召开学术委员全体会议,重要工作或事项必须通过会议讨论、审议和决定。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学术委员会作出决定时,须经到会学术委员半数及其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重大事项时,可邀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也可邀请校内外教授、专家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但非学术委员会成员不参加表决。

第十七条 对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答复的一个月内申请复议。复议会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及其以上同意方可召开,复议结果为最终决定。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在审议、讨论、评估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需要保密的事项严格保密。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广东药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 东 药 学 院

二○一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