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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4-10-29

广东药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进一步加强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规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广东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各校区、二级学院部、机关部门、直属单位等召开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统称二级教代会、工代会(简称二级“双代会”,下同)。

第三条 二级“双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二级“双代会”工作纳入各二级单位年度(学期)工作计划。

第四条 二级“双代会”是广东药学院“双代会”的下属组织,接受学校工会、教代会的领导。决定召开“双代会”,应向学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工作上接受学校工会的指导。

第五条 二级“双代会”是各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二级“双代会”依法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 “讨论、评议、审议、决定”四项职权和履行工会“维护、参与、教育、建设”四项职能,参与民主管理、推进民主建设、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 二级“双代会”每五年为一届,与学校“双代会”同步换届,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遇特殊情况,经本单位党组织和校工会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七条 二级“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双代会”的活动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 职权与职责

第八条 二级“双代会”在本单位权限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审议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的办学方针和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开支、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本单位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励、分配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审议通过本单位工会、教代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决定权。 审议决定对本单位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和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民主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对本单位校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监督。

第九条“双代会” 在本单位权限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发展建设和改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代表的提案。向学校工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双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选举产生本部门工会委员会及其专门机构的组成人员。

第十条 二级“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行政系统行使职权。行政负责人要尊重和支持“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权和职能。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双代会”的统一部署组织选举产生校级“双代会”代表,组成本单位代表团或联合代表团,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推荐校工会委员会(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选。

第三章 大会的筹备

第十二条 二级“双代会”首届或换届,须成立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由党政和二级工会有关人员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秘书、会务等若干工作小组。

第十三条 筹备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二级部门工会委员和“双代会”代表组组长联席会议进行协商,提出大会中心议题、议程的建议草案等,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二级部门工会提出召开“双代会”的报告,报校工会批准。

第十四条 由二级单位党组织发出召开“双代会”的通知,也可以由党组织批转二级工会关于召开“双代会”的请示。

第十五条 由筹备领导小组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各类代表比例、选举办法和步骤等。组织选举“双代会”代表。

第十六条 筹备领导小组提出二级“双代会”主席团和二级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第十七条 做好会务工作,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正式会议前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做好“双代会”召开的宣传发动和提案征集工作。

第十九条 届期内召开二级“双代会”的筹备工作,由二级工会负责。

第四章 二级“双代会”代表

第二十条 “双代会”的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我校二级单位在职在编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二级“双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校“双代会”代表相同,可连选连任。选出的代表一身二任,既是教职工代表,又是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二级“双代会”的代表名额,按本单位会员教职工人数确定。会员教职工总数在50至100人者,代表为会员教职工的40%至35%;会员教职工在101人至200人者,代表为会员教职工的35%至25%;会教职工员在201人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教职工的25%至20%;会员在501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教职工的20%至10%;会员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为教职工会员的10%至6%;有会员教职工在50人以下的二级单位,一般应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和工会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代表的产生。可根据本单位情况按分配名额的办法,将代表人数比例分配到各工会小组。各工会小组应根据代表条件和代表名额,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双代会”代表的候选人名单,由二级部门工会汇总、公示,报本单位党组织审批后,以工会小组为选举单位,组织教职工直接选举“双代会”代表。候选人名额应按10%差额率确定,且最低差额不能少于1人。

根据工作需要,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列为代表候选人,其代表名额统一下达,参加所属选举单位的选举,但不占选举单位的名额。

正式代表的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代表候选人获得本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人数过半数选票通过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得票数多少顺序按以上差额率另行进行差额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代表的组成。作为参与二级单位民主管理的“双代会”代表应具有相当的素质,代表的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群众性,既要照顾到本单位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教学单位教师、科研人员应占代表总数60%以上,老教师、青年教师、民主党派成员和高级职称的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

根据工作需要,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由本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学校“双代会”代表应是二级“双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二十五条 工会小组将代表选举结果报筹备领导小组后,由“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下设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是本单位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在编教职工,是否符合分配的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经代表资格审查,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后,方成为新一届“双代会”正式代表。

第二十六条 二级“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双代会”代表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提出提案和方案;对本单位工会、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本单位有关部门提出询问;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本单位或学校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二十八条 “双代会”代表的义务: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宣传“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并监督其落实;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工会、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群众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二级“双代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规定的程序罢免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双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因工作需要,在本单位内调动的,仍享有代表资格,参加调入单位代表组活动,因而导致的原单位代表组的缺额,一般不予增补。

“双代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二级部门工会委员会应当撤销其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根据选举办法进行补选:代表调离本单位的;任期未满退休的;不能正常参加“双代会”活动的,或其他原因长期离校而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他依照有关法规不得担任“双代会”代表的。

第三十条 二级部门工会委员会应做好代表培训工作,提高代表对自己权利义务、对“双代会”性质和职权的认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 组织制度与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有工会会员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单位原则上应建立“双代会”制度,人数在50人以下的应建立全体教职工和全体工会会员大会制度,但应严格履行“双代会”程序和职权。

第三十二条 二级“双代会”换届时,可根据需要设主席团。主席团主持“双代会”换届会议。

第三十三条 主席团在预备会上从二级“双代会”代表中产生,其成员应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各方面代表。主席团人数可根据本单位规模自行决定。

第三十四条 代表组的组成。二级“双代会”可以根据代表的人数及本单位的实际,以工会小组、教研室、科室为单位建立若干代表组,代表人数较少的应组成联合代表组。每一代表组设组长一人,由本代表组全体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组长职责是:主持会议期间代表组的活动;负责召集本组代表讨论、审议会议议程、议案,酝酿、讨论大会的各项决议草案、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征集提案;组织代表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归纳整理本组的讨论、审议意见,并向二级部门工会委员会(“双代会”第一次会议向主席团)报告;负责“双代会”有关事项的落实。

第三十五条 二级教学单位、机关部门、直属单位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教职工25人以上的,应当成立二级部门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二级工会委员会或直属工会小组,选举工会主席或者组织员一人,主持工会工作,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教职工联合建立二级部门工会委员会。

二级部门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教职工会员人数确定: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

第三十六条 二级部门工会委员会委员由每届“双代会”第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为5%。且最低差额不能少于1人。

第三十七条 二级“双代会”届期内各次大会由二级部门工会委员会主持。会议期间,二级部门工会委员会履行主席团各项职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二级部门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八条 二级部门工会主席列席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校工会同意。

第三十九条 二级“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的设置。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一般可设提案、教学科研、生活福利等专门工作小组。由“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出专门工作小组设置及人员组成方案,提交大会通过聘任。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二级“双代会”召开的时间一般定于学校放假前或开学后一个月左右。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四十一条 “双代会”通过全体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常设委员会)会议、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等形式行使职权,由二级部门工会委员会承担二级“双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第四十二条 每届二级“双代会”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届“双代会”代表选举完成后1~2个月内(不含寒暑假),由上届二级部门工会委员会召集,并应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事项及时通知代表。

每届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以后各次会议均由本届 二级部门工会委员会召集。

第四十三条 每届“双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先举行预备会议,通过本次大会的议程和有关事项。二级“双代会”预备会议由上届工会委员会主持。

“双代会”预备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听取筹备领导小组报告“双代会”筹备情况;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关于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选举大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

(五)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四十四条 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

第四十五条 “双代会”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是:

(一)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二)行政主要负责人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三)二级部门工会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或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做说明。

(四)二级部门工会委员会就上次“双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提案处理情况和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五)二级部门工会委员会就二级“双代会”闭会期间召开会议所审议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六)以代表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组将讨论、审议的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或二级部门工会委员会汇报。

(七)主席团或二级部门工会委员会根据各代表组的意见,安排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八)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在大会发言。

(九)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十)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讲话。

第七章 决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 属二级“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二级“双代会”讨论、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四十七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大会秘书组根据对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主席团审议通过决议、决定的草案,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对二级“双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二级“双代会”对行政负责人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行政负责人提出建议。

第四十九条 各项议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才提交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须获得实到会正式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经“双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非经“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后做出相应决定,并提交下次大会确认。

第五十一条“双代会”闭会期间,本单位有重大事项需提交全体代表大会审议或决定的,由二级部门工会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议,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可以由工会委员会召集“双代会”全体代表召开特别会议或临时会议。

第五十二条 二级“双代会”闭会期间,属于二级“双代会”职权范围的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召开相关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决议、决定提请下次“双代会”确认。联席会议由二级部门工会主持。参加人员有:党政领导、二级部门工会委员、“双代会”代表组长和与议题有关的人员。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从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