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广东药学院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双代会”)制度,推进“双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和《广东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双代会”提案是“双代会”代表在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双代会”提出,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双代会”提案工作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是“双代会”维护广大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双代会”代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进一步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认真征集和督办代表提案是“双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 “双代会”的提案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尊重广大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社会民主,加强法制建设;要重视提案的审查和立案,重视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广开言路,群策群力,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与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双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在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工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若干人。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应为本届“双代会”代表,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届内成员若需调整,要经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工会委员会)通过。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订提案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规定程序组织提案的征集和整理。
(三)积极深入调查研究,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并向学校提出承办单位建议方案。
(四)负责提案的交办,协调提案办理涉及的相关部门。
(五)检查、督促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工作。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可向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工会委员会)提出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意见。
(六)负责提案办理结果的整理与公示。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并征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七)负责向“双代会”及其工会委员会(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报告提案审核、立案和落实情况等工作。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开展提案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
第七条 “双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定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提案应实事求是,具有代表性、全局性、可行性、规范性。
代表性,关系学校工作大局或广大教职工利益,反应多数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全局性,站在学校建设和发展大局的高度观察和分析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符合学校的整体利益。
可行性,所提建议和措施应符合学校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规范性,提案必须使用统一印制或工会网站上下载的提案表,一事一案,言之有据,分析清楚,建议具体,简明扼要,书写规范。
第八条 提案人。提案一般由一个代表作为主提案人提出,两个以上(含两个)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需有团长及代表签名)。
第九条 提案内容。提案内容主要是针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福利等方面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作为提案受理:
1、事关学校大政方针,对学校全局工作影响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2、涉及多数教职工切身利益,且大家普遍关心、影响面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作为提案受理:
1、不属于学校或本届“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内容;
2、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内容;
3、不符合提案要求,一案多议、多案多议,缺乏可操作性的意见;
4、未经充分调查,案不符实的;
5、涉及教职工自身或他人的个别具体问题;
6、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已经明确答复待办的事宜。
第十条 提案格式。
(一)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二)提案应在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上书写,允许另附页补充,一式二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三)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⒈案名,或者叫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⒉案由,或者叫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⒊建议和措施,或者叫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四)提案书写必须字体工整,符合规范。提案人和附议人都必须亲笔签名。
第四章 提案的征集
第十一条 每年召开“双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前应征集一次提案。提案征集时间一般应在大会召开前1~2个月开始,
第十二条 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出提案征集工作的通知,提出本次提案征集工作的要求、提案参考内容或指引,并规定提案征集的起止时间。
提案的拟订可以提前准备,但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超过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十三条 由校工会委员会(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召开各代表团团长、各二级部门工会主席会议部署提案征集工作,对代表进行培训,发提案表。
第五章 提案的审查
第十四条 提案人一般应将提案交所属代表团(或二级部门工会),由各代表团(或二级部门工会)进行初审。主要审核每位提案人是否是本届“双代会”正式代表;提案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一事一案;是否含有“案由(情况分析)”和“建议和措施(具体建议)”部分。各代表团(或二级部门工会)及时将初审合格的提案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五条 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核提案。提案须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立案。
(一)根据本规程第三章的规定决定各项提案是否立案。对符合提案的要求,学校有条件处理、又确需办理的提案,应当给予立案。并对立案的提案进行编号、登记造册,签署处理意见。凡涉及相同或相近提案内容的提案,可根据实际合并成一份提案处理,确定一名主提案人,其余为附议人;凡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提案,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二)经审查不予立案的,根据不同情况作退回或作为意见、建议处理,应向提案人说明情况。作意见、建议处理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转送有关单位。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向工会委员会(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报告提案立案情况。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提交工会委员会(教代会常设委员会)讨论审定,列为议案。
(四)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向“双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查情况报告》,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与答复
第十六条 每次“双代会”闭幕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对立案的提案进行分类整理,建议承办单位,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提案办理的主管领导和承办单位,由院长或主管工会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承办单位。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工会委员会(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报告提案立案情况,召开与提案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会议,通报提案审查、立案的情况,布置提案办理工作。
(一)提案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对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凡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工作计划,创造条件逐渐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据实说明情况,给提案人以书面答复。
(二)提案的办理时间为立案的提案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寒署假除外),承办单位必须作出处理意见,并限期予以落实。对正在(已经)落实的提案,需写明提案落实的措施,办法和时间;对不能实现或暂缓落实的,需就其原因作出合理的解释。
(三)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在提案表上(可加附页)对提案进行书面答复。书面答复要求明确答复“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等四种意见,并详细说明情况或理由。承办单位必须将处理情况与答复意见签署在提案原件上,并交回提案工作委员会。
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人可以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提案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提案办理结果必须及时通知提案人,征询对提案处理的反馈意见。提案人对答复的反馈意见,可直接反映给承办单位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如果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的答复。
第二十条 对重点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可召开承办单位、提案人沟通会议,督促提案办理。
第二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及时整理提案的办理答复意见和提案人的反馈意见,并向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报告提案落实情况。同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交校工会存档备查。对提案的征集、立案、处理情况,应在下一次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推动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提案工作评优表彰制度。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评选表彰工作,负责推荐提案工作组织先进单位、优秀提案代表及提案承办先进单位,报校工会委员会(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审定后,在“双代会”全体会议期间进行表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经“双代会”全体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本工作规程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二级“双代会”提案工作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