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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规程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4-10-29

广东药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工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监督学校工会对国家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对学校工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工会内部审计职权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行使。

第三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3~5名委员组成。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心工会经审工作,懂得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能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的会员担任。

为有利于代表会员群众进行有效的审查监督,委员中一般应包括工会干部、财会或审计人员和其他的会员群众代表,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其管钱、管物人员不得兼任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第六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召集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学校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如有成员出缺,由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补选。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履行民主程序。

第三章 职权与职责

第八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协助工会组织收好、管好、用好工会各项经费,管好工会财产;监督工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财经政策、纪律、法规和上级工会的各项财务工作的规章制度。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校工会及二级部门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一)工会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二)与工会经费收支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及其效益;

(三)工会经费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四)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

(五)工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

(六)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七)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九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以下审查权:

(一)听取学校对工会经费收入和使用的报告及审查由学校财务处做的会计报表,审查每年工会经费的预决算,必要时可检查凭证、帐表、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请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意见。

第十条 学校工会向上级工会报送预算、决算,向会员和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预算、决算、报告必须经学校工会经费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审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反映。

第十二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责任检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审查学校工会每年向会员公布帐目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收支情况;检查对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审查终结,应将审查结果和改进建议报告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执行情况向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通报。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学校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应同时报请上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对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加强工会财产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经“双代会”全体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二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