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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管理员 来源: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4-10-08

广药〔2013〕175号

广东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积极、稳妥、规范、有效地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贷〔200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银行是指为广东省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代理银行是指受国家开发银行和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的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学校在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和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在学校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学校在学生工作部(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贷款银行和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六)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二)配合资助中心催缴和清收本二级学院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

(三)及时完成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七条 学校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举办相关知识讲座,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感恩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感恩氛围。各二级学院需在每年5月份将本学院开展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的情况上报给资助中心。

第九条 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特别是针对毕业班的借款学生,更要教育他们毕业后及时还款,告知他们如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造成违约行为,将被列入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黑名单”,直接面临“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困境。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本专科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无留级情况;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和住宿费);

(六)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二)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资助中心,资助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三)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

A.同意学生贷款;

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

C.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 乡、镇(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以上民政部门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4)办理国家助学贷款需要的其它材料。

(四)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二条 资助中心根据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二级学院发放《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一式三份),由各二级学院组织贷款学生签订,汇总上报资助中心。

第十三条 资助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检查学生助学贷款的到账情况;将助学贷款缴纳贷款学生的学杂费;若有贷款结余,财务处将转账给贷款学生。

第六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学生在正常学制内完成学业的在校贷款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

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

借款学生因参军休学的,参军期间省财政继续贴息,借款学生退役复学后,资助中心及时把名单报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

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资助中心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七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六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30天向资助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资助中心审查同意后,报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由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资助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省财政继续贴息。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及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所在二级学院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二级学院必须及时向资助中心汇报,资助中心在知会贷款银行后,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所在二级学院必须在资助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学籍变动的相应手续。

(三)借款学生发生死亡、失踪等情况时,二级学院必须及时向资助中心汇报,资助中心再向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和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逐级汇报,以推动此类学生核销国家助学贷款。

(四)借款学生其它特殊情况,请各二级学院与资助中心联系处理。

第八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资助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等。

第十九条 资助中心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学生身份信息、贷款信息、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二级学院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资助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九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资助中心和二级学院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四条 允许、鼓励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借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帐户,资助中心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资助中心,由资助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二级学院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监督学生按期还款。

第十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七条 资助中心将银行提供的违约欠供学生名单转发相关二级学院,相关二级学院尽一切可能通知违约欠供学生及时还贷。

第二十八条 对违约学生,资助中心可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对蓄意逃避银行债务,致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学生,经办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依法追偿贷款,并对违约学生的贷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三)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四)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五)在校园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对二级学院贷款工作小组和资助中心的工作进行考评,对二级学院的学费收缴情况、助学贷款管理、还贷情况、还贷违约率等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条为进一步强化贷后管理的责任,资助中心将二级学院的还贷违约率与需求贷款的额度挂钩。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此前由其它商业银行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广 东 药 学 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