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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 来源: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5-06-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各级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行使学生管理职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关精神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校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不服本校对其本人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理决定可以依据本办法提起申诉:

(一) 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

(二) 违纪处分决定;

(三) 退学、休学、不予毕业的决定;

(四)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学生不服学校不予授予学位的决定,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三条学校应当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具体包括:主管纪检监察、学生工作、教务工作的校领导、监察审计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处、港澳台留学生办、团委负责人,法学教师代表、学生会主席等组成。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校长办公会确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二届。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行会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会议,即丧失其资格,空缺的委员按本办法规定增补。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审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以下职责:

(一) 受理申诉;

(二) 办理申诉的具体事务;

(三) 保管申诉卷宗;

(四) 办理其他与申诉有关的事务。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学生不服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四款规定的学校处理决定,应当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人超过上述申诉时限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3日内凭有关不可抗力因素的证明材料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受理。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递交书面申诉书,申诉书应当写明:

(一) 申诉人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学号;

(二) 申诉请求;

(三) 处理决定书。

学生提出申诉时不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诉请求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查。申诉内容符合要求即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相关申诉材料,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诉。

申诉人不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决定,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学生申诉,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告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复查时间和复查方式。

第四章申诉的复查及决定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处理申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校校长决定。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原处理、处分决定所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规章,按程序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一条申诉答辩人是承办作出原处理决定的处(部)、二级学院(中山校区)。

承办作出原处理决定的学院处(部)、二级学院(中山校区)对作出的原处理决定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以不公开为原则,但申诉人申请,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议,可以公开。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申诉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和公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应当向申诉人、具体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部门负责人及知情的教师、学生了解情况或者调取有关材料。对申诉人提出的新证据材料或线索应予以认真查证或核实。

第十五条对复杂、疑难的申诉案件,并且是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经申诉人的请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复查。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行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经过评议和表决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以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案件应当复查的主要内容:

(一) 原处理、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 原处理、处分决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三) 原处理、处分决定的程序是否正当。

(四) 原处理、处分决定是否适当。

(五)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书面审查或者经听证会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查决定:

(一) 原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院的规范性文件正确,程序正当,处理、处分适当的,应当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

(二) 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学校或者学校相关部门撤销原处理、处分决定,并重新研究决定:

1、原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原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的规范性文件有错误;

3、原决定明显不当;

4、原决定在作出时严重违反法定的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十九条学校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而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如需对申诉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二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作出复查结论后,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 申诉人的姓名、年龄、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学号等基本情况;

(二) 申诉的请求事项和理由;

(三) 作出原处理、处分决定的部门名称;

(四) 原处理、处分所认定的事实、依据的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的规范性文件;

(五) 复查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的规范性文件;

(六) 申诉人不服复查决定有权向省教育厅提起申诉的期限;

(七) 参加复查评议的委员姓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印章,复查决定作出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如因特殊原因而不能在上述期限作出复查决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提前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不能按期作出复查决定的原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对复查事项的发言内容及表决过程,应当严守秘密;学生申诉决定书未经送达申诉人之前,不得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诉决定书,应在三个工作日送达申诉人。

学生申诉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学生申诉决定书送达可以采取申诉人签收、邮寄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处分决定的执行,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二十五条申诉人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听证复查

第二十六条根据申诉人的请求或者同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复查。

采取公开听证方式进行复查的,申诉委员会应当通知申诉人、承办原处理决定的机构进行听证。

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第二十七条除国家秘密、未成年人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

第二十八条听证会应当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组成听证小组,其中应当有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听证小组设主持人一名。听证会组成人员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听证会小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 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和终结;

(三) 主持听证会的调查、辩论活动;

(四) 询问听证当事人与证人,调取新的证据;

(五) 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有权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有权勒令其退场;

第三十条听证会的当事人是指申诉人和被申诉方。被申诉方具体是指作出原处理、处分决定的校方职能部门。听证会的其他参与人包括申诉人委托的代理人,被申诉方的负责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证人、书记员等。

第三十一条听证活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 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陈述申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三) 被申诉方陈述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事实和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 由当事人双方向听证会出示相关证据,双方有权就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辨认和质证。经听证小组许可,双方可以对到场的证人进行发问。

(五) 经听证小组许可,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情发表意见并可以相互辩论。辩论结束后,由听证小组主持人征询当事人双方最后意见。

第三十二条听证小组应当将听证情况记入笔录。听证笔录由听证小组成员、书记员、当事人双方及其代理人、到场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最后送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如与此相抵触的,以此文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