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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作者:管理员 来源: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5-06-25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培养高质量的专门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3月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学生。

其中研究生违纪由研究生处根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我校在校学生因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相关规定的行为(简称违纪,下同),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均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凡违反学校在非常时期所采取的紧急措施、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六条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按本办法处分者,给予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经济赔偿等。

本办法中无明确规定而又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可比照本办法中相应条款予以处分。

第七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八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有较好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毕业生离校前犯有错误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不准正常毕业,由所在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继续察看,待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再发给毕业证书。

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宣布之日起,一星期内应离校,逾期不离校者,由保卫部门强制执行。

第九条违反校纪的从重处分和从轻处分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1、对举报人、证人威胁及打击报复的;

2、屡犯不改或多次受违纪处分的;

3、其它可从重处分的情形。

(二)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从轻处分:

1、向学校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2、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3、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奖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的评定资格;对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在终止察看后半年内的奖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的评定资格。

第十一条处分的程序和权限:

(一) 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二)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进行调查,掌握证据,做好调查记录备查;派人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笔录。具体的调查取证工作由二级学院(中山校区)或有关部门会同二级学院(中山校区)共同进行。

(三)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二级学院(中山校区)领导讨论决定,二级学院(中山校区)发文通报。报学生工作处(部)或教务处备案,处分文件由二级学院(中山校区)送学生工作处(部)学生档案室归档。

(四)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中山校区)提出学生违纪情况和处分建议,送学生工作处(部)或教务处审核,报主管学校领导审批,学校发文通报。

(五)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中山校区)提出学生违纪情况和处分建议,送学生工作处(部)或教务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发文通报。

(六) 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部)或教务处有权直接对违纪学生给予警告至记过的处分。

(七) 处分决定书应以文件形式编文号,写明被处分学生姓名、性别、学号、所属二级学院、专业、班级、处分认定的事实,处分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救济途径,处分决定的机构,做出处分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公章。

(八) 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中山校区)送达学生本人,填写送达记录表。送达的方式有:

1、学生本人签字;

2、学生因故不能在决定书上签字,或拒绝签字时,由其所在年级辅导员作出文字说明,并加盖二级学院(中山校区)公章;

3、无法送达的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部)决定是否公布。

(九)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职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违纪处分等的申诉。

处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被处分人不服处分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对同一处分结果的复议以一次为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学校的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十)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综合档案室和本人档案。处分学生材料的备案、存档、呈报,由学生工作处(部)会同二级学院(中山校区)具体负责。

学生在受处分后确有悔改表现且平时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研究决定,由学生工作处(部)或教务处审核,可就其所受处分后的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解除留校察看决定书与原处分决定书一同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分则

第十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公开发表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国家安定团结的文章、演说等,经教育仍不知悔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后有明显悔改表现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二) 印刷、书写、张贴、散发非法宣传品,制造谣言煽动群众制造混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参加未经批准的示威游行者,扰乱社会稳定,干扰正常校园秩序,社会影响恶劣,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组织、领导者从重处分。

(四) 组织、加入非法社团者,除解散社团外,对为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 组织、开展非法宗教、迷信活动者,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 被劳动教养或受到刑事处罚者,开除学籍;

(二) 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下同)处分;

(三) 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下同)处分;

(四) 被解除刑事拘留的,视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偷窃、诈骗、侵占或贪污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未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除追回赃物或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 作案价值500元以下(不含500元)者,视情节、态度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作案价值500元以上(含500元)至数额达到司法机关立案标准者,视情节、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作案三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团伙作案的首要分子,从重处分;

(二) 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明知是赃物仍然收买、窝藏或代为销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犯有本条错误并受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损坏公共设施和扰乱公共秩序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设施或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除赔偿或罚款外,给予相应的处分:

1、造成100元以上(含100元)500元以下(含500元)损失者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500元以上(不含500元)1000元以下(含1000元)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造成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2000元以下(含2000元)损失者,给予记过处分;

4、造成2000元以上(不含2000元)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损坏绿化,在公共设施、建筑物上乱涂乱画,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活动会场等秩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因过失造成学校公共财物损失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照价赔偿;因过失造成学校公共财物损失较重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毕业生离校时,有破坏公物、乱涂乱画者,除责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通报家长和所就业的单位。

第十七条违反校园网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在校园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按本办法第十四、二十条等相应条款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二) 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传播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下同)处分。

(四) 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使用相关计算机软件或者电子邮件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 对公共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 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的,有影响其他使用者正常使用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 将本人使用的帐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不正当使用的,给予警告处分。

(九) 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学校关于校园网管理的其它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一) 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1、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2、传阅、传播、收看、制作、复制、出租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

3、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收留卖淫、嫖宿暗娼。

4、吸食、藏匿、携带、传送毒品。

有上述行为之一,尚未构成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严禁学生校内打麻将。初犯者,除由学生工作处(部)及二级学院(中山校区)代管麻将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认错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策划、参与打架或为打架提供凶器,作伪证者:

(一) 策划: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后果严重者(指因打架造成人员受伤或损坏公共财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引进社会或校外人员到校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造成后果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打架: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先动手打人者,从重处理;

5、参与打架三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袒护: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伪证: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伪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七) 有本条所列行为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给予处分。

(八) 一人有二款以上行为的,分别裁决后,按较高处分等级并加重一级处分。

(九) 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均需赔偿医药费、营养费和误工费,如不按期缴纳赔偿费及罚款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 购买、借阅、发售、出租、制作、复制、浏览、传播淫秽书画刊物、声像及封建迷信物品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 在公共场所涂写、张贴淫秽文字图画、恶意攻击或诽谤他人言辞内容者,给予记过处分,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在校内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与中介服务经营性活动,不听劝阻、屡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乱贴经商广告不听劝阻、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 用威胁、恐吓或其他非正常手段强行找恋爱对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或玩弄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写恐吓信或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 捏造事实毁坏他人名誉或侮辱他人人格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 偷录、偷拍他人隐私,加以传播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 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书信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 转借学生证、图书证、校园一卡通等有效证件,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 伪造证件、证明、票证、公章者,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 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 因弄虚作假而获得助学货款、奖学金及各类先进称号,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所获得的资格、收回其所获得的各种款项,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 违反有关医疗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六) 故意损坏图书,以旧换新,使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七) 贪污、挪用公款,违反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有关规定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八) 拒绝或阻碍他人执行校规校纪、无故辱骂值班人员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动手打值班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下同)处分;

(十九) 对于恶意拖欠学校学杂费,经批评教育后仍不缴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 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广东药学院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者,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一) 未经批准,占用学生宿舍(公寓)(床位)或私自更换宿舍(公寓)(床位),经教育不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