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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广药【2004】122号)
作者:管理员 来源:研究生学院网站 发布时间:2014-11-10

广东药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广药【2004】1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院规章制度,在本院学习并达到硕士学位要求的理论和学术水平者,经审查同意,均可按本工作细则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

第三条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核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以下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学术水平基本要求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用外文撰写论文摘要;

二.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

(一)硕士学位课程的学习和考试要求,按《广东药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广东药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执行。学位必修课考试成绩必须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才能申请硕士学位;

(二)硕士研究生必须修满30学分,方能申请硕士学位;

(三)研究生有2门及以上学位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或1门学位必修课程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三.学位论文的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篇幅一般为3万字,论文摘要一般为1千字左右。论文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论文应反映研究生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论文应体现研究生基本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能反映研究生对研究课题的新见解或新成果,并对学术发展或经济建设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价值;

(四)论文格式详见《广东药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

四.其他要求

研究生在校期间至少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专业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含综述)1篇。

第三章 学位申请程序

第四条凡符合以上条件者,应按以下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一.填写《广东药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经所在二级学院(系、部、所)进行资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学位办);

二.填写并提交硕士毕业生登记表;

三.提交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原件(查验后退还)及复印件;

四.提交公开发表的论文原件(查验后退还)及复印件;

五.提交硕士学位论文2本;

第四章 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五条论文提交

一.硕士学位论文必须经指导教师审阅,写出评语并填写于答辩申请书内,经所在教研室或二级学院(系、部、所)组织预答辩通过后,才能提交申请正式评阅和答辩。

二.经教研室(研究室)和二级学院(系、部、所)讨论认为不符合答辩条件的论文,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延迟3个月进行答辩。

三.个别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进行答辩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同意并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允许延迟答辩,但不得超过3个月。

第六条 论文评阅

一.学位论文在答辩前1-2个月,由导师与所属教研室(研究室)及二级学院(系、部、所)商定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一般不少于2名)。论文评阅人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责任心强、学风正派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评阅人。

二.研究生论文的送审应由研究生处或二级学院(系、部、所)办理,申请者不得参与论文送审工作和向评阅人查询评阅意见。

三.论文评阅人应按要求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和提出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送交研究生处,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四.所有论文评阅人都认为学位论文合格或基本合格,才能进行论文答辩。若有1位评阅人认为论文需修改后才能答辩,则导师应针对评阅人所提意见认真审查论文,并提出是否按期答辩的意见。若2名论文评阅人认为论文需修改后才能答辩,或有1位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要求,则暂缓答辩,申请者应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半年后重新申请答辩。若2名评阅人均认为论文未达到要求,则不得进行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七条 学位论文经评阅人评审认为达到与申请学位相应的学术水平,可以提交答辩时,各二级学院(系、部、所)应为答辩组织答辩委员会。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二级学院(系、部、所)主管领导与教研室及指导教师根据有关规定协商提出,并报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成员应是教授、副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1名应是院外专家,本硕士点或招生培养点所在教研室(研究室)的专家不得超过2名。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正高职称、学术地位较高的答辩委员担任。论文评阅人一般不参加答辩委员会。论文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可参加答辩会,必要时向答辩委员会提供咨询,在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该回避。

第九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本专业助教或助教以上职称人员担任,负责协助组织答辩工作、会议记录、整理答辩材料等。

第十条 答辩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论文答辩工作。答辩会以公开方式进行(特殊情况需保密者除外),在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会应有记录。

第十一条 未获通过的学位论文,经答辩委员会成员无记名投票,若半数以上成员认为论文可经修改后再提交答辩时,可作出允许作者在规定时间内(最长不超过1年)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如果答辩委员会未作出此项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作者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

第十二条 如个别答辩委员因故缺席,但专家到会人数及组成符合要求,则答辩会不必改期举行,缺席的委员不得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三条 论文答辩程序

一.由研究生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或代表介绍答辩委员会主席;

二.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并主持会议。

三.指导教师简介研究生情况(包括简历、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科研能力等);

四.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约30分钟);

五.答辩委员会成员及与会者自由提问,申请人答辩(约30分钟,答辩秘书应做好详细记录)。

六.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除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答辩秘书外,其他人员退场。

(一) 答辩秘书宣读论文评议人的评阅意见;

(二) 答辩委员会讨论并形成论文评语和答辩决议。

(三) 无记名投票表决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对于未获得通过的论文,就是否允许修改后重新答辩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七.复会,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书》(表决票和成绩不公布)。

八.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六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十四条学位分委员会审核

学院根据授予硕士学位的专业学科门类设立若干学位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一般由7至11人组成,任期一般为三年。学位分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为本专业学科门类中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其中研究生导师应不少于2/3。学位分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并设秘书1名;主席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学位分委员会的产生由研究生处会同专业学科所在部门领导共同协商提名,报院长批准。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答辩秘书将经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名后的《答辩委员会决议书》送所属学位分委员会审核,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学位分委员会对经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要逐个对其思想品德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审议,重点审议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或有争议的材料。凡答辩委员会作出“不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决议的,学位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议。

学位分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修改论文重新答辩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时,必须召开会议(出席会议人数应占全体委员2/3或以上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位分委员会将审核的材料(含通过和未通过的)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分委员会上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学位分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或有争议的材料。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出席会议人数应占全体委员2/3或以上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缓授学位

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而未能符合有关申请人发表论文规定者,可以先行毕业,缓授学位,不列入当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名单。对论文发表情况存在争议者,也可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因上述原因暂未授予学位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最长1年)重新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补充材料和审议学位的申请,否则,按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处理。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位申请人应将学位论文交送有关单位存档,其中交送所在院(系、部、所)资料室2份,研究生处2份。另向学院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

第十七条 学院于每年适当时候举行学位授予仪式,为硕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章 复 议

第十八条 复议条件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或授予学位的建议未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者,一般不进行复议。若学位申请存在较大争议时,由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诉,经过规定程序,可以进行复议。对各种复议是否进行应从严掌握。

第十九条 未通过答辩者申请复议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未通过答辩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可以在接到答辩委员会决议后15天内向学院学位办公室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二.学位办公室审查。学位办公室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及时向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等了解情况。若认为无复议的必要,可直接回复申请人,若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复议,则将有关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提交给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

三.复议。经审查同意复议者,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不少于2位校外学风严谨的专家对论文进行匿名评审,如论文评审意见一致通过,由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组织答辩委员会进行复议答辩。复议答辩通过者,按正常程序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复议答辩仍未通过者,将维持原答辩委员会决议,匿名评审及复议答辩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条 未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者申请复议程序

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审核结果后,学位办公室应尽快将未通过审核的决定通知学位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可在决定作出后15天内向学位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学位办公室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召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会议讨论复议议题。主席会议若作出复议决定,由学位办公室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就复议情况作介绍,由到会委员重新审核,对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对是否进行复议,学位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者申诉书后3个月内作出明确答复。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各类在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从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从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广东药学院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