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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广药〔2012〕29号)
作者:管理员 来源:研究生学院 发布时间:2014-11-10

广药〔2012〕29号

广东药学院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国务院学位办《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可按本实施办法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权且已授予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

第四条 在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中,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坚持标准,严格审核,确保质量。

硕士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所申请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我校硕士学位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与申请学位相关的科研成果:在国内相关专业领域统计源期刊或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获奖科技成果证明材料;

4、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等方面的材料(需加印密封)。

(二)资格审查:学位办公室收齐上述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形式审查,并会同申请学位专业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材料中的第3、第4项内容进行审查,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三)资格审查通过后,学位办公室向申请人发出接受申请通知书,资格审查通过之日为接受申请日期。

(四)申请人获得申请资格后,按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统一水平考试。

(五)申请人通过全部考试后,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和提交学位论文,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论文答辩。

(六)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按学位授予审批程序授予硕士学位。

第七条 申请人专业知识水平的认定

从学校发出接受申请通知之日起,申请人必须在四年内通过下列考试,逾期未能通过者不再保留申请资格。

(一)学位课程考试

学位申请人按我校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相关规定完成所申请专业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相关课程学习和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学位课程成绩可从下列途径取得:

1、与我校研究生同堂同卷考试。申请人通过注册后,可以随班参加我校相关研究生课程的学习,并参加考试;

2、参加我校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并考试;

3、参加我校专门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

(二)国家组织的考试

1、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2、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国家没有组织统考的专业由我校按规定组织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第八条 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可提出进入论文工作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二级单位或学位点应协助选定研究生导师对申请人进行学位论文指导工作。申请人可在我校完成学位论文工作,也可在原单位完成论文工作。申请人应于获准转入学位论文工作后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并在提交论文之后半年内完成论文答辩。

(一)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是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课题、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学位论文应符合《广东药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的基本要求。

(二)论文评阅和答辩

申请人完成并提交学位论文后,经导师和二级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提请论文评阅和答辩。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参照《广东药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的规定》进行。论文评阅人不少于2名,答辩委员会委员3~5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委员中至少均应有1人为我校及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应经学科专业所属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全体委员同意并由主席签署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后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重新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九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后,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我校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和相关规定,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查,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并将表决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相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最后审查,并就是否批准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通过者,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未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申请人可在课程成绩有效期内重新组织材料申请学位。

其 他

第十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是我国在现行的向毕业研究生授予学位渠道之外,开辟的一条使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的渠道,其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学术性和政策性强。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议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时,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

第十一条 相关二级院系和学位点应严格按照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管理体制的质量保障机制。学校定期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进行抽检。学校接受上级学位主管部门的领导、检查和评估,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在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过程中,如发现有舞弊或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者,或发现学位错授,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撤销所授学位。

第十三条 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并获得学位,表明学位获得者的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学位的水平,已具有相应的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但不涉及学历。

第十四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十五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需向学校交纳相关费用(包括资格审查、学位课程考试、论文研究费用和组织论文答辩等费用),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首次论文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建议重新答辩者,需交纳重新答辩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 研究生处为学位申请人建立学位档案,学位授予后按规定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存档。

第十七条港澳台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广 东 药 学 院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同等学力人员 硕士学位申请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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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办公室 2012年3月2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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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4份)